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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專用停車格合格者常停不到 違規占用要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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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醒不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讓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有保障。(楊水詠攝)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醒不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讓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有保障。(楊水詠攝)

為保障身心障礙朋友權益,政府依法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但許多民眾為求方便逕行占用,讓符合資格需要使用者實在是看得到卻停不到,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表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者方可停專用車位,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五十六條,可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提醒各位鄉親不要圖一時便利而損失受罰。
關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社會處彙整相關資訊以供參考: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就可以把車停到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二、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可一照多用,影印同張識別證占據專用停車位。四、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五、一般車不可以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六、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限用於駕駛本人已註記牌照之車輛,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由其配偶、親屬運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縣府社會處說,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核發對象,需為設籍金門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它的申請地點在縣政府社會處,申請方式為請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逕寄縣府社會處申請,待審核通過後,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親自領取,或以掛號寄出。諮詢電話:(082)324648,臨櫃申請經查驗申請文件無誤,快速發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沒有辦證的不可以停,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領用專用牌照之障礙事實消失時,由原發證機關通知監理機關為後續處理。
另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縣府社會處提醒,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反相關規定者,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法機關人員查證屬實後,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若違規占用路邊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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