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 嚴禁漁船筏搭載非受僱船員出海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昨天公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規定漁船(筏)嚴禁搭載非受僱於該漁船(筏)之船員出海,以免成為防疫破口,倘經查獲有漁船(含娛樂漁業漁船)搭載持漁船船員手冊之釣客出港從事休閒釣魚,將由當地政府衛生單位,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核處。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為防止釣客持漁船船員手冊出港從事休閒釣魚成為防疫破口,因應措施說明如后:
一、疫情警戒三級以來,已有新北市政府等十五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娛樂漁船載客出港,以減少人員流動、避免群聚,造成疫情傳播。
二、為避免有漁船(含娛樂漁業漁船)搭載持漁船船員手冊之釣客出海從事休閒釣魚活動,因其非受僱於該漁船之船員,可能成為防疫破口,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採取以下措施:
(一)漁船船員完成受僱漁船登記始得隨船出港作業。
(二)請各區漁會受理變更服務漁船之異動登記申請,應確實審核實際從事漁業並受僱於該船。如有發現為休閒釣魚而申辦船員異動登記情形時,應暫緩受理異動登記,並妥為向漁船主宣導遵守防疫措施及避免形成防疫破口之重要性。
(三)倘經查獲有漁船(含娛樂漁業漁船)搭載持漁船船員手冊之釣客出港從事休閒釣魚,將由當地政府衛生單位,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