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土地交換 7/15起申請
由金門縣政府公告受理的一一○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即將於七月十四日屆滿三十天的公告期,並將從七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符合其交換資格者,可於規定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件向縣府建設處申請。
此項公告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縣府自六月十五日起在金門縣政府及各鄉鎮公所公告,計三十日。其公告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如公告公有土地清冊。(公告之公有土地清冊、申請書件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逕至縣府網站下載)。
依據其公告交換作業,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一)、劃設年限:1、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2、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二)、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三)、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它的申請對象為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至於對交換標的有異議提出期限規定,必需在七月十五日止前提出,若其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
另執行機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其交換辦法規定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後,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執行機關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經審查其文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此外,若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二、未依前項規定補正。至於執行機關依相關規定公告交換標的後,查明交換標的有交換辦法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或於投標前認為個人或團體所提異議確有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者,得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