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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十年金門財政 展百世浯島建設 善用預算管理手段 達成「紓困拚到位、振興全方位、財政保水位」三大目標─縣府向鄉親報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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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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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縣府善用預算管理手段,期待達成「紓困拚到位、振興全方位、財政保水位」三大目標。(縣府提供)

「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縣府善用預算管理手段,期待達成「紓困拚到位、振興全方位、財政保水位」三大目標。(縣府提供)

金門縣議會第七屆第五次定期會8月3日審議通過金門縣第一次總預算追加(減)案,其中最受鄉親期待與關注的內容就是通過動支11億8千餘萬元,用以發放每位在作業基準日前已設籍縣民的5千元紓困現金,和其後視疫情狀況發送的3千元振興券的歲出預算追加案,以及籌措12億元相對應財源,自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中和五眷村改建基金與平均地權基金盈(剩)餘繳庫的歲入追加案。縣府財政處說明,關於歲出用途的部分,已由當日參與會議的多位議員充分發言說明,確實是為及時緩解全體鄉親因疫情升溫所受到工作、營業或生活等方面的重大衝擊;至於經費來源係由三個作業基金繳庫的正當性、合法性與合理性,限於縣議會當日會議時間有限,縣政府未能在議場上做充分說明,因此,特別利用媒體管道,完整向關心這項議題的鄉親完整說明。
財政處指出,縣府採取自現金流量或盈(剩)餘狀況較佳的基金調度紓困振興經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各點:
一、調度基金剩餘或結餘資金,用於代表全縣最高民意機關金門縣議會同意的紓困與後續振興措施,是順應民意的施政行為,也與中央頒布的特殊嚴重性肺炎防治振興條例第1條的立法目的「因應COVID-19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相符,具有高度目的正當性。
二、統籌調度可用資金更是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63號解釋單一預算精神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3、27、29條「統收統支大水庫」模式,並可體現民選縣長對於全縣預算有權充分管理完全負責,以及尊重代議制度落實多數民意的民主意義。
三、並有符合財政紀律法第5條及預算法第13、23、80、86條規定,有特殊重大支出需籌措相對應財源平衡,非因異常情形不得逕以舉債、動支以往年度歲計剩餘方式處理的規定,所以採用中央與其他地方政府經常使用的合法調度手段並無不宜。
四、至於平均地權基金可否因為112年或更後年度之後的土地開發經費需求就不可於110年將已實現的土地處分收入現金結餘繳庫的問題,縣府認為按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不得以法律或行政規則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固定比率限制預算收支,以免違反統收統支單一預算制原則,但考量平均地權基金的母法平均地權條例早於財政紀律法施行,以及尊重部分議員個人對本縣平均地權基金運作模式的理解與期許,故在不影響本縣整體財政狀況或資金管理時,尊重平均地權基金依其自訂行政規則(即收支管理辦法)維運,但當遇有重大施政計畫或嚴重疫情期間紓困振興需要,仍須優先配合整體財政政策運作方屬合法合理。且本次調度平均地權基金繳庫3億元,即便按上開管理辦法規定,未逾結餘資金30%(約5.4億),且近兩年陸續將有已處分之土地處分收入,再配合依法應採取零基預算制度,逐年滾動式檢討資本或區段徵收案實際收支執行狀況的年度預算撥補方式,仍足支應112年,甚至114年前已開發或待開發區段徵收案資金需求,正是符合財政律法與該基金管理辦法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方式。若非如此,豈不是任何跨年度執行的重大建設或資本投資案,在成案時就須全數需用款項放置在帳戶靜止不動的違反零基預算制度的方式錯誤執行?
五、地方建設開發基金和中和五眷村改建基金是主要將已到期贖回的購買金融債券款和售屋獲利繳回,且解繳後流動或約當現金水位仍足以充分支應兩基金重大投資、青年創業貸款案利息補貼與在台土地開發案資金需求,不會影響兩基金正常運作。
六、本次繳庫係正式透過法定追加預算程序,使縣議會可以審議,也符合預算法第86、89條規定。財政處強調,縣府本次以三作業基金繳庫來籌措紓困與振興方案所需財源的作法,同時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合法性與額度合理性,請全體鄉親放心,也請大家一起善用資源攜手共渡疫情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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