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上半年表演藝術活動計畫9/1起受理申請
金門縣文化局111年上半年度(1-6月)表演藝術活動計畫,自9月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為加強藝術團隊文化交流,提升整體藝術表演內容及縣民對藝文活動之參與,金門縣文化局自本(110)年9月1日至31日受理表演藝術活動計畫申請。
受理甄選類別為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藝文表演活動,計畫辦理時間為111年1月至6月,地點於金門縣文化局演藝廳或金門縣相關適合場地。凡符合資格之在地的表演藝術團體或全國各藝文團隊請踴躍申請。
相關申請表件請至金門縣文化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藝文推廣科下載表格填寫,網址為https://reurl.cc/xg7k75。團隊請填妥計畫申請表格以及計畫書後,逕寄信箱apamen@mail.kinmen.gov.tw,並電洽082-323169轉321或0912769889楊先生確認,歡迎有興趣之演藝團隊踴躍參加。
金門縣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要點規範,這項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二)本縣立案團體、法人。(三)非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縣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金門縣文化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
演出活動於本縣辦理為原則。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及本縣立案之團體、法人,其演出活動辦理場所於國家級展演場地(如兩廳院、國家歌劇院、衛武營等)者,以及經金門縣文化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市交流者,不受前項限制,由文化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前二項演出活動以有助於提升本縣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本要點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收件。(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收件。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金門縣文化局另行公告之。文化局另得視需要辦理專案審查,不受前二項收件期間及方式之限制。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金門縣文化局提出申請:(一)補助申請表、計劃書。(二)立案資料: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含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影本。(三)影音資料:演出代表性作品精華影音資料(5-10分鐘),請上傳youtub並提供連結,如為私人影片,請提供瀏覽權限。(詳細註明團隊名稱、演出主題及錄製時間、地點。)。(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
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三案。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擇一申請,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文化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文化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文化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本縣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複審審查結果,經文化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相關文件送金門縣文化局辦理結報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