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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貸款提高為6百億元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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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為協助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就業,簡化相關作業及強化政策功能,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動之「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均為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而開辦,縣府建設處說明因青創貸款申請踴躍,考量受疫情影響下,青年創業仍充滿挑戰,為持續提供創業青年資金協助,青創貸款加碼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貸款額度(由三百五十億元提高為六百億元),爰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並業已生效。
依據經修正發佈生效青創貸款要點規定,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者,提供五年利息補貼;並配合修正貸款最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另明定借款人未依其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爰修正第十二點規定。其修正規定內容,分別披露后:
一、第十一點修正規定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作業程序:(一)、利息補貼,1、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依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五年,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新增貸款歸戶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算補貼息。2、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3、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書予承貸金融機構。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之貸款且符合補貼規定者,享有利息補貼之優惠,且最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二)、申請補貼作業程序: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二、第十二點修正規定停止或不予補貼:(一)、借款人或所營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知悉或接獲經濟處通知之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已溢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借款人追回後返還。(二)、借款人提前償還者,該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提前清償或承貸金融機構已予轉列催收,自該日起停止補貼。(三)、借款人違反其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未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四)、借款人違反其要點相關規定者,不予補貼,並應返還已請領之補貼。(五)、本項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即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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