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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提修法為運動選手代言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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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翁維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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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金牌選手金門之光李洋今(29)日偕搭檔王齊麟返回金門老家祭祖,包括李氏宗親會及縣府均規劃英雄式迎接行程。縣籍立委陳玉珍表示,她已著手草擬修法,爭取在公營事業機關服務的運動選手,在從事為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時,不受公服法禁止兼職、從事商業之規範。
陳玉珍表示,這對奧運羽球黃金拍檔,在金門連兩天緊湊行程,除了在地鄉親英雄式的歡迎外,更重要的是能為這些運動員爭取更多訓練經費及照顧,才是對他們最大的鼓舞。她也希望,藉著這樣的修法能夠提供兼具公職身分的優秀運動選手更多具體的幫助,讓他們可以在運動這條路上,繼續為我國爭取更大的榮耀。因此,她之前在立法院中與財政部、銓敘部、教育部體育署等部會積極協商有關「代言」問題,也正式草擬了「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在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不受公服法禁止兼職、從事商業之規範,並希望在下會期開議後,立法院能儘速針對該修正草案進行審議,完成三讀,讓運動選手真正感受到國家重視他們在世界舞台上為國爭光的努力。
陳玉珍在立法說明中提到,公營事業機關長期培訓、贊助運動選手,並使其擔任公營事業員工,本來是公營事業對我國體育運動選手之照顧,讓他們在專心準備比賽之餘,不用為生計煩惱,也是一番好意。但是,運動選手除比賽獎金外,企業贊助代言亦為其短暫運動生命中另一大收入來源,如今卻因為身分為公營事業機關員工,使其無法接受企業代言,這恐怕是當初始料未及的。陳玉珍表示,早先她在跟銓敘部法規司進行溝通時,發現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中,本來就有排除條款的規定。因此,在排除適用的範圍上,再加上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同樣做排除適用的規定,如此一來,包括李洋在內的運動選手,就可以接受企業代言等商業活動,對他們的權益更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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