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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至64歲、參戰自衛隊員 秋節慰助金申請至9/7截止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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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中秋節將屆!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一一○年秋節慰助金申請,即將於九月七日下班前截止受理,尚未申請者可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或採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權益。
縣府民政處說明,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一一○年秋節慰助金申請需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之鄉親,倘於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中秋節當日前年滿五十五歲,自即日起可備齊申請表、身分證(郵寄可用影本)、個人土地銀行或郵局(擇一)帳戶影本等,在其申請期限內,逕向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以維護自己權益。
縣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係於「民國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後出生及民國五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一一○年中秋節前十四日(即今年九月七日)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未及於今年九月七日以前完成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一一一年春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該項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日後各節次不用再次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如果查有於各節基準日前年滿六十五歲、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等情事者,將予撤銷發放資格,戶籍遷出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金門縣後再重新申請。
縣政府民政處籲請鄉親特別留意,因此項慰助金發放年齡至六十四歲止,年滿六十五歲並已申請其慰助金者(本節次為民國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出生),民政處將自發放名冊中逕予剔除,鄉親應於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月,儘速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洽金門縣各鄉鎮公所社會課請領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記者楊水詠/縣府報導
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一一○年秋節慰助金申請,即將於九月七日下班前截止受理,縣府民政處提醒凡符合申請資格且尚未申請者,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在申請期限內盡快向所屬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權益。
縣府民政處說明金門縣民國三十三年次以前出生,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參戰自衛隊員榮譽國民證」、「戰地政務終止前(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等條件者,可「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參戰自衛隊員秋節慰助金,或以「郵寄(雙掛號)方式,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一一○年秋節慰助金」等方式提出申請。
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符合相關條件,尚未申請者應於九月七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未及於今年農曆秋節前十四日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一一一年春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參戰自衛隊員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二萬元,惟如果有於各節前死亡、戶籍遷出金門縣、獲核定公費就養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並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金門縣後再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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