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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出海與大陸船舶接觸 應接受居家檢疫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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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金門縣政府昨(六)日公告自即日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出海航行過程中與大陸船舶接觸,若有接觸均應接受居家檢疫,以及若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進入大陸地區者,由海巡單位依相關權責辦理。
此項公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主旨為修正縣府一一○年七月六日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其公告事項主要 內容,分別披露如后:
一、自即日起凡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出海航行過程中與大陸船舶接觸者,均應接受居家檢疫。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知悉船舶有違反公告事項時,即時通知金門縣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金門縣衛生局;違規船舶返港時,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金門縣衛生局依權責到場對該船所有船員開立檢疫通知書,金門縣警察局與金門縣政府民政處並派員協助與支援。經權責機關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所有船員及附載人員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至指定隔離處所檢疫十四天。
三、如前款船舶於夜間時返港,無法立即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請船主和船員填寫切結書,並於次日上午,即將切結書或其他可資識別身分資料,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金門縣衛生局依權責派員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金門縣警察局與金門縣政府民政處並派員協助與支援。
四、若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進入大陸地區者由海巡單位依相關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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