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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子女獎學金及就學補助金開放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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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榮民服務處轉達「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110學年第1學期就學補助金」等兩項獎學金開放申請,申請表請洽金門縣榮服處,電話082-332062轉705,薛小姐。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110學年第1學期就學補助金申請,自9月1日起開始受理,至10月15日截止,請逕洽各榮民服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項就學補助金之申請補助資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有未滿30歲之就讀大學子女: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或任職公務機關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財稅資料中心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含專科四、五年級),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操行70分(GPA2.44或等第B-)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記過二次(含)以上之處分。
另外,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110學年申請作業,自110年9月1日起開始受理,至110年9月30日截止,逾期均不予受理。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且未任職公務機關,或任職公務機關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戰訓或因公殞命」之國軍遺族之子女及「領取半俸」之榮民遺眷子女,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博、碩士班學生為獎學金對象(大學生限二、三、四年級,碩士生限二年級,博士生限二、三、四年級,並以教育部承認學籍者為限)。
本獎學金名額暨金額:博士研究生25名,碩士研究生75名,獎學金新台幣1萬五千元;大學生200名,獎學金新幣1萬2000元(直接撥存轉帳至各申請人郵局帳戶內)。
申請手續: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送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辦,詳情可至財團法人榮民榮眷網址:https://www.vndf.org.tw查看:一、學校前一學年正式成績單正本(109學年度上、下學期)。二、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印本(需蓋110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正本。三、家長榮民證(或遺眷證明資料)影印本。四、身心障礙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印本。
申請條件: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75分以上,操行成績評列甲等(80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記過二次(含)以上之處分。二、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惟限於設定名額,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身心障礙者以其學業平均成績加5分後列入評比);若學業成績同分時,以操行成績為排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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