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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110年地價稅 11/1起開徵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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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一一○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及有關事項業已公告,開徵期間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地價稅繳款書將以郵寄送達,如於限繳期間未收到或不慎遺失繳款書者,請即向全國各地方稅務機關或稅務局財產稅科申請補發。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應繳本稅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三十日止,逾期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
今年地價稅開徵係依據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辦理公告,課稅所屬期間自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課稅範圍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土地者為承領人,承墾土地者為耕作權人,信託土地者為受託人、管理人等。
至於今年地價稅係按一○九年申報地價應徵地價稅額全額計徵,累進起點地價為十七萬一千元,稅率為:1、一般土地申報地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分別適用各級距累進稅率,由千分之一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第二級至第六級)減累進差額後計徵。2、自用住宅用地、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課稅地價千分之二稅率計徵。3、工業用地等;按課稅地價千分之十稅率計價。4、公共設施保留地,按課稅地價千分之六稅率計徵。5、公有土地,按課稅地價千分之十稅率計徵。
納稅義務人繳納地價稅可選擇採臨櫃繳納、信用卡繳稅、轉帳繳納方式,分別說明如后:
(一)、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納。
(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四時前,若十二月一日至二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三)、使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全民健康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0臺灣行動身分識別,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登入,即可線上查詢繳款明細,並可直接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繳稅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支付業者之APP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繳納地價稅,以避免群聚風險。
(四)、利用約定轉帳、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稅者,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請向稽徵機關申請,或至下列管道提出申請。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經自行繳納半數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此外,為便利查對價稅開徵資料內容,今年地價稅繳款書已有「納稅義務人地價稅課稅土地清單」,納稅人所有課稅土地在二十八筆以內者,揭示課稅土地地號、積、稅額等資料,土地逾二十八筆者,因版面無法納入,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日起至滯納期滿後一個月內,以口頭、電話或簡便信函向稅務局申請核發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或是納稅義人對於繳款書所載稅額及計算方法如有疑問,請向稅務局洽詢,服務專線:082-325197分機303(金湖、金沙)、312(金城、金寧)、313(烈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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