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縣府於十月五日投開標
金門縣一一○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之交換標的公開投標及開標作業,將於十月五日假縣府大禮堂會議室舉辦,採現場投標及開標,當事人及代理人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於其交換標的(公有土地清冊)、投標書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逕至縣府網站下載。
依據縣府辦理金門縣一一○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之交換標的公開投標及開標作業公告,其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如公有土地清冊;投標資格經縣府審核通過,領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者。其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
投標時間在十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時止,開標時間則在十月五日上午十時辦理,至於投標應檢附文件,請參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取得交換資格證明書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備妥下列文件放入封存袋,並將袋口密封後,向執行機關投標:
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標示、面積、權利狀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土地總價值。(三)、交換標的。(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交換資格證明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四、開標日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第三目之交換標的,以一件為限。
在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交換標的投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決標予該投標人: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投標。三、交換標的有第十條規定情形。四、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六、應備文件缺漏、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投標書填寫內容不全、字跡不清無法辨識。
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不得低於交換標的,執行機關於開標日審查投標案件決定得標人後,將交換優先順位結果公告七日。執行機關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會同得標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交換之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與得標人於勘查完竣後三十日內簽約,並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事宜。
此外,得標人未依其土地交換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擬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情形與其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資料明顯不符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與得標人解約,並免依交換優先順位結果遞補。執行機關依第七條規定公告交換標的後,查明交換標的有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或於投標前認為個人或團體所提異議確有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者,得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