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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合格電動自行車 安全騎行不超速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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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籲駕駛電動自行車務必遵守行駛道路時速,勿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才能安心又開心使用電動自行車。(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籲駕駛電動自行車務必遵守行駛道路時速,勿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才能安心又開心使用電動自行車。(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道路上兩輪的交通工具愈來愈多樣化,有些有腳踏板,有些速度有限制,有些有掛牌照,有些只有貼貼紙……等。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表示,電動自行車不論是自購電動自行車或租用電動自行車,務必遵守行駛道路時速勿超過25公里;勿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方可安心又開心使用電動自行車。
交通隊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的一種,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105年6月30日前,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會黏貼閃電合格認證標章;105年7月1日起,車後則會懸掛「電動自行車」字樣車牌且上有閃電合格認證標章。
若在道路上發現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上的未經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應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指的小型輕型電動機車種類(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舉發。
但若是經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卻超過每小時25公里者,警方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若超速行為合併有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則可依同條例第72條第2項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若電動自行車審驗合格卻未黏貼懸掛合格標章,無論行駛道路速率有無超過每小時25公里,警方仍依同條例第12條舉發,處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交通隊也提醒民眾,不論是自購電動自行車或租用電動自行車都能特別留意以下注意事項,方可安心又開心使用電動自行車喔!
1.是否審驗合格(有無黏貼閃電合格認證標章或車後有無懸掛「電動自行車」字樣車牌且上有閃電合格認證標章。)
2.騎乘電動自行車務必遵守行駛道路時速勿超過25公里。
3.勿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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