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受理申辦 月底截止
金門縣一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業已開始,縣府教育處亦公告相關事宜,申請期限至十月卅日止;其中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受理之機關,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受理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七日內召開專案會議,並填具學校送審表併同申請資料,函報縣府。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縣府教育處受理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該項申請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其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它的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相關事項:(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另,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七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適用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金門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依個案決議之,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依金門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金門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設籍學校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六)、依金門縣相關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七)、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此外,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向設籍學校提出,由學校報本府備查。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育計畫,每一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縣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