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收取振興券 不會額外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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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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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坊間謠傳,今年振興券核銷商家要額外課徵營業稅,縣府特別澄清,強調今年核銷的振興券與去年1+1振興券核銷並無不同,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不會額外課徵營業稅。(縣府建設處提供)
金門3000元振興券在10月1日起正式上路,針對坊間謠傳,今年振興券核銷商家要額外課徵營業稅,縣府特別澄清,強調今年核銷的振興券與去年1+1振興券核銷並無不同,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不會額外課徵營業稅。
縣府建設處說明,按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金門地區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如果民眾在商家使用振興券消費,因振興券視同現金,若是每月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發票及免繳營業稅,但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家必須開立免稅發票給消費者,並列報營業稅免稅銷售額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建設處表示,為刺激內需消費,活絡金門地區消費動能,並照顧到地區小商家,今年振興券新增面額100元流通面額,並避免振興券只流入大型量販連鎖店等特定商家,仍保留核銷限額機制,但也依民眾及商家使用票券回饋,上調開立統一發票商家計畫期間限額新臺幣900萬元(得一次申請核銷),上調免開立統一發票商家為每月新臺幣15萬元,核銷可於規定期間至各鄉(鎮)公所窗口辦理,商家每個月申請一次核銷為原則,但因故有特別需要可與縣府建設處聯繫。
另鄉親如有更多關於稅務問題,也可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082)323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