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繳納將於11/30截止
金門縣一一○年地價稅業已自十一月一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距繳納截止日已進入倒數階段,納稅義務人若尚未繳納者,應記得在繳納最後一天前,可選擇採臨櫃繳納、信用卡繳稅、轉帳方式繳納;如果繳款書於限繳期間未收到或不慎遺失繳款書者,可即向全國各地方稅務機關或稅務局財產稅科申請補發,未如期繳納,每逾二日按應繳本稅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三十日止,逾期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可能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金門縣稅務局公告今年地價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自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課稅範圍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土地者為承領人,承墾土地者為耕作權人,信託土地者為受託人、管理人等。
今年地價稅係按一○九年申報地價應徵地價稅額全額計徵,累進起點地價為十七萬一千元,稅率為一般土地申報地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分別適用各級距累進稅率,由千分之一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第二級至第六級)減累進差額後計徵。至於自用住宅用地、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課稅地價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另工業用地等,按課稅地價千分之十稅率計價;公共設施保留地,按課稅地價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公有土地,按課稅地價千分之十稅率計徵。
納稅義務人繳納地價稅可選擇採臨櫃繳納、信用卡繳稅、轉帳繳納方式,但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四時前,若十二月一日至二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若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約定轉帳、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稅者,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請向稽徵機關申請,或至下列管道提出申請。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另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經自行繳納半數稅額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或是納稅義人對於繳款書所載稅額及計算方法如有疑問,可逕向稅務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