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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駕駛人依規定使用燈號 縣警局加強取締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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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攔檢。(交通隊提供)

道路攔檢。(交通隊提供)

機車攔查。(交通隊提供)

機車攔查。(交通隊提供)

 夜間疏忽忘記開啟大燈及車輛轉彎時未打方向燈的情形,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金門縣警察局為加強交通安全,建立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觀念,已通令所屬各單位針對超速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違規加強取締,以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縣警局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如果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即構成危險駕駛行為,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罰則可謂不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應使用近光燈。」同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以上是在金門地區駕駛車輛時,常須注意的使用燈光規定。
 縣警局表示,地區駕駛人常有夜間疏忽忘記開啟大燈及車輛轉彎時未打方向燈的情形,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另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瞬之間,駕駛人遇到突發狀況時,要有足夠的反應時間才能動作並將車輛煞停,如行車速度過快,駕駛人就反應不及,而造成事故的發生。「十次車禍九次快」、「超速行駛,不是車毀就是人員傷亡」絕非口號,而是要提醒駕駛人,要遵守路段的限速規定,才不會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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