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提醒田野引火燃燒應依規定 避免釀禍

未經許可從事田野引火燃燒行為,不僅觸法,還可能造成空氣汙染,波及周邊建築物,造成生命財產損失。(金門縣消防局提供)
秋冬季節天乾物燥,加上東北風肆虐,極易引發山林田野火警,卻常見地區民眾便宜行事,未經許可即從事田野引火燃燒行為,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
金門縣消防局指揮中心日前接獲報案,稱金城鎮發生一件雜草火警,立即派遣轄區金城分隊出勤,由第一大隊副大隊長戴紹恩率員前往救災,幸虧處置得宜,到場後迅速撲滅,未造成火勢擴大延燒。
但在收隊時,戴紹恩卻發現一旁民眾神色有異,便上前詢問,一問之下才得知燃燒雜草的人就是這位民眾。雖然該民眾不知道未經許可從事田野引火燃燒行為是違法的,消防局仍依據消防法第四十一條及金門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經消防局統計,今年1月1日至11月30日,金門地區因燃燒雜草或廢棄物等所引發的火災案件約320件,占所有火災9成以上,燃燒雜草所引起的火警,除了造成附近住家空氣污染,嚴重時還會因視線不良導致交通意外事故,甚至延燒至附近建築物,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
消防局表示,田野引火燃燒應依規定事先申請,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引火人應於5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3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引火應在上午6時後、下午6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違反者將依法裁處。
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金門縣政府已於109年1月21日以府消預字第1090002343號公告本縣「種植高粱、小麥等作物之土地」為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區域,以免田野引火燃燒造成火災、空氣汙染惡化及不利民眾身體健康等情事。另於110年7月16日以府行法字第11000591001號令修正發布「金門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申請人之年齡、國籍資格限制及申請田野引火燃燒應備文件等,俾該辦法更臻完備。
田野引火燃燒除須依法申請外,燃燒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燃燒前應考量風速等天候容許條件,並與周邊的可燃物保持適當之安全間距。二、燃燒時應在現場實施戒護監控,以防突發瞬間強風形成火星飛散,引燃附近可燃物而造成擴大延燒之現象。三、燃燒前應事先準備好水桶或其他滅火器具,而且餘燼必須周全處理以防復燃。四、燃燒物品如會產生大量濃煙時,應事先向消防機關報備,以免讓其他民眾誤認為火警發生,而造成消防救災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金門的冬天風勢一向很大,又常見民眾未經許可引火燃燒,強風助長火勢,會讓每一次的燃燒充滿了變數,一旦火勢不可控制,蔓延開來,就會對生命財產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消防局呼籲鄉親勿隨意引火燃燒,除了會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以外,倘若引發火災,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更有可能面臨後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