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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呼籲民眾駕車上路應申請合法牌照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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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加強攔檢、取締,並呼籲民眾駕車上路,務必要依法申請合法牌照,以免遭取締受罰。(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加強攔檢、取締,並呼籲民眾駕車上路,務必要依法申請合法牌照,以免遭取締受罰。(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汽機車應申請合法牌照才能上路行駛!依據縣警局統計,去(110)年1月至12月,該局共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違規共52件,最常見為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牌照業經吊銷、註銷仍行駛等情形。警方呼籲民眾要駕車上路,務必要依法申請合法牌照,以免經舉發後遭受高額罰款。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而上述第四、六、八款情形,汽機車應當場移置保管(即扣車),第一、二、九款之車輛應沒入,第三、四款扣繳牌照,第五、六、七款吊銷牌照。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機)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中也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交通隊表示,民眾如汽機車牌照經吊銷、註銷或已登記報廢,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態上路行駛,也切勿任意懸掛使用他車牌照,如經警方查獲,將被處以高額罰鍰,並需補繳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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