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教育奉獻獎、資深優良教師獎 受理推薦
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教育部一一一年師鐸獎暨第十七屆教育奉獻獎受理推薦,請各級學校和各單位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將推薦相關資料送金門縣政府彙辦評選,以及審核推薦參加教育部評選表揚。另,一一一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事宜,請各校於三月九日前將相關資料函送縣府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今年師鐸獎推薦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該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其要點規定具體成效之一者。
(三)、特殊條件,曾獲其要點規定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政府至少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
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教育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教育部安排出國考察,並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一百零八年度起,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辦理出國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理考察活動、教師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有關第十七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對象為退休校長、教師、軍訓教官,仍從事教育與學生輔導志願服務工作,著有績效者,金門縣一至二名,以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
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推薦及選拔方式:(一)、初審: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接受推薦名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另,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最近三年內曾獲教育奉獻獎或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受獎。
另一一一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係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辦理,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以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包括下列人員:
(一)、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二)、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四)、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或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或教師。至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二十九年又一學期、十九年又一學期、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及十年者,得於當年度由現職服務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此外,若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教師曾獲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者,年資中斷後再任教,不得重複請頒曾領過年屆之獎金,請獎學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