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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食品將進口 縣府嚴格把關加強稽查揭露資訊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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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會議討論福島食品輸入我國一事。(衛生局提供)

縣府召開會議討論福島食品輸入我國一事。(衛生局提供)

行政院於日前預告宣布將開放福島等5縣食品輸入台灣,金門縣政府表示,將會依本縣109年12月7日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食品業者不得輸入或販售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或製造之食品」嚴格把關。
 金門縣衛生局表示,為維護全體縣民健康,縣府跨局處工作小組將加強稽查業者落實產地標示,並呼籲業者勿進口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相關查核結果將於衛生局官網專區公布,充分資訊揭露,並要求學校營養午餐及社區老人共(供)餐部分,針對採購合約要求業者使用可溯源食材,禁用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
 衛生局表示,針對行政院提出3項原則「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民眾食安把關」及3項配套「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產品進口」、針對高風險品項「要求雙證證明」(輻射檢驗安全證明和產地證明)、「福島5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強調「台灣絕對不會容許核食進口」。衛生局將依本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販售日本製造之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標示製造原產地之都、道、府或縣名。」,嚴格加強產地標示查驗,稽查批發零售市場、賣場、超商及量販店之日本進口食品產地標示,且要求標示不只生產國,還要生產地縣市,做好食品安全,落實溯源標示。並於官網建置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提供民眾查詢及作為消費參考。
 縣府呼籲民眾,選購食品應看清楚食品標示資訊,勿採購來路不明之食品,出國購買自用的外國食品勿隨意轉售,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1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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