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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辦理本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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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一一一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自一月份起至十二月份,實施對象為縣轄內所飼養已屆狂犬病免疫適期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白鼻心、雪貂、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以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之發生,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散播,加強犬貓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及環境清潔,保障縣民及動物健康與生命。
縣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及「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等有關法令辦理公告金門縣一一一年度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實施期間自今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於實施方法為:
(一)、注射對象為出生滿三個月以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十日以內或經注射本疫苗已逾一年以上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均應接受該項預防注射。
(二)、注射地點:1、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2、金門縣各鄉鎮之巡迴注射日期、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收費標準:1、每隻次收取注射費新臺幣一百元。2、頸牌或證明書遺失申請補發;每隻次新台幣五十元。
(四)實施單位於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後,應發給由縣府核發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111年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縣府本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型式為綠色圓形烤漆金屬面版印刷,正面刻有「111」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刻有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號碼「111W」、流水號6碼、金門縣政府及電話(082)336626。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所領之「一一一年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明書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凡未繫掛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限內之證明牌且疏縱於戶外之動物,一律視為遊蕩動物處置之。
犬貓進出金門地區時應依據「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檢具效期內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並附寵物登記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申請檢查。
金門縣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前述公告事項,自行前往各指定地點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如有違反或規避、拒絕、妨礙動物防疫人員稽查,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如飼養之犬、貓被其他動物咬傷或咬傷其他動物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並通報動物防疫主管機關,若有違反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亦呼籲民眾應善盡飼養動物的基本責任,為家中愛犬辦理晶片登記,避免犬隻遺失,若查獲犬隻未完成寵物登記,經勸導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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