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調高 今年報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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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宗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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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已於日前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2萬元,民眾在今(111)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適用!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賦稅人權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對於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每年會公告當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以110年為例,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之60%,再四捨五入至千元,計算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調高一萬元,於今年五月申報1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了。
國稅局溫馨提醒,《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除落實憲法上的各項權利之保障,更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提供民眾必要之協助,如遇稅捐爭議需溝通協調、申訴、或欲諮詢行政救濟方式,均可透過電話、傳真或線上申辦等管道,向納保官尋求協助,該局已將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相關資訊,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