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 3/1起受理推薦
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縣府社會處表示第二十一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將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開始受理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推薦,並歡迎推薦各類獎章候選人,以振奮志願服務士氣,協助提昇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
今年志願服務獎章頒授對象為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熱心公益,慷慨解囊,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獎章種類有三等志願服務獎章、二等志願服務獎章、一等志願服務獎章、特別志願服務獎章;它的頒授標準:(一)、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二)、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三)、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四)、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五)、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凡符合推薦條件之一,並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屆滿相關規定年資及時數者,或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或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特殊顯著貢獻者,經推薦得為各類獎章候選人,年齡、性別、學歷、國籍不拘,曾榮獲主辦單位之「金駝獎」者請勿再予推薦,因該獎係全國志工最高榮譽,如經推薦一律不再予以敘獎。另最近五年內(106年至110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至於其推薦方式,由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其要點擇優推薦具有頒授標準者(各等志願服務獎章每單位至多可推薦二人),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推薦表中向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推薦。
其評選程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評選決定當選人最多以一百二十人為限;當選人經評定後,除個別通知外,並預訂今年八月二日舉行頒授典禮,獎勵內容為獎章 一枚、得獎評定證書一紙,得獎名單將於七月十五日於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未得獎之候選人及其推薦單位恕不另行通知。
此外,志願服務獎章除在選拔期間依頒授要點之規定接受推薦,並予評選得獎人外;如主辦單位平時發現確有特殊顯著貢獻,且極具具體優良事蹟者,得主動洽請相關運用單位填具詳細資料函薦,經主辦單位常設之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併案頒授或另行擇期頒授,以收劍及履及、揚善宜時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