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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擊運動訓練館建立資料庫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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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及維護金門縣技擊運動訓練館活動參與者之權利及安全,並了解全縣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之類型、家數等資訊,建立資料庫,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惠請地區各技擊運動訓練館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於三月四日前填寫「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申請表」,並檢附所需資料送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三樓體育保健科,以建立金門縣技擊運動訓練館資料庫,讓顧客安心、業者放心。
縣府教育處說明技擊運動訓練館指因教授、訓練技擊運動所設之訓練館、道館、教學館、學習館及其他名稱之場、館,至於技擊運動包括跆拳道、空手道、柔道、拳擊、角力、泰國拳、踢拳道、柔術、克拉術及其他類似之運動,皆為「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之適用對象。
有關教育部體育署訂定「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在為保障及維護技擊運動訓練館活動參與者之權利及安全,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同法其他相關規定。另技擊運動訓練館之設置、輔導及管理,除消費者保護法另有規定者外,直轄市、縣(市)訂有自治法規者,從其規定;未訂定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依其要點規定設置技擊運動訓練館,應具有教練、設施與設備及教材,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教練:擔任指導工作之教練,應具備特定體育團體或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合格有效教練證。(二)、設施、設備:至少有合法使用之建物、適當之消防、衛生與安全設施與設備、訓練器材、運動傷害或其他急救藥品、浴廁及更衣室。(三)、教材:應依活動參與者年齡、學習級別(初階、中階、高階),訂定授課內容。
至於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生效前,技擊運動訓練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各該政府應公告程序及期限,由各訓練館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於期限內依第一項規定完成補正。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完成備查之技擊運動訓練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六點規定公告。
技擊運動訓練館違反中央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消費者或活動者有疑義時,得依第六點第二款方式通報,體育主管機關網站得設置專區,公告規定相關事項,並認為訓練館提供之訓練課程或服務有損害參與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應即派員調查,若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者,則通知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暫停其教授或訓練活動,直至改善為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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