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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獎學金修正 操行及體育不列入計分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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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府教育處公告110學年度第2學期金門縣政府獎學金修正案,教育處表示,近年來迭有民眾反映這項獎學金申請規定過於鬆散,導致錄取分數過高,為符金門縣政府獎學金設立精神及參考本縣交通圖書券要點,將申請資格聚焦於長期於本縣求學之學子,又考量現行學校實務經驗,大學操行成績及高中職等體育成績已不列入計分,只要學生達到成績門檻,不針對各科成績下限做規範;另操行成績因無客觀評定要素,有部分學校無法提供學生證明文件,又知名學校如臺灣大學、臺灣師範大學等皆已廢除,綜上所述,縣府獎學金(部分)規定修正如下:
一、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薪進修或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為限:
(一)於本縣完成完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
(二)於本縣國民中小學階段就讀達6年以上者。
二、金門縣政府獎學金設有二種:
(一)一般在學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及五專4~5年級學生)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2、私立大學(學院及五專4~5年級學生)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4、金門高中及金門農工職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高中取15名,農工職校取15名)。
5、國內其他公私立高中職學校(五專1~3年級學生),每學期錄取2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公立學校錄取10名、私立學校錄取10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
1、考取國內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新臺幣1萬元,博士班每名新臺幣2萬元。
2、凡獲得國內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三、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在學獎學金。
(二)經國內公私立大學錄取為研究生並入學註冊者。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上傳或填具下列證件:
1、在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蓋有註冊章,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研究生免附)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研究生須檢附)。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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