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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3/31前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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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自本(3)月1日起受理110學年度第二學期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地區符合資格之農、漁民朋友可備妥證明文件於在本月31日前向本縣農會、區漁會提出申請,申請表可至http://www.coa.gov.tw「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農(漁)會索取填報。
 該助學金每學期發放金額,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每名發放的金額為: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四千元。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該助學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二)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三)學生前一學期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已申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有共營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該助學金之核撥,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數人就同一學生申請該助學金且均符合申請條件者,其核撥順序如下:(一)父或母;父母同時申請者,以申請在先者優先核撥。(二)祖父母。
 申請該項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會提出申請;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申請該助學金,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註明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學業、德行成績單一份,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須檢附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大一(高一)上學期學生檢附高三(國三)下學期之學業、德行成績單辦理。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及申請人與該學生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而以父母為申請人者,申請人有再婚情形者,應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學生監護權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學生父母離異或死亡者,應另檢附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另學生父母均已死亡或失蹤者,以學生父母死亡或失蹤證明文件替代,並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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