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須辦理年度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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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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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縣警局交通警察隊統計,本縣持有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者計有534人,每年應辦理年度查驗,惟去(110)年有9件逾期查驗,警方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項舉發,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縣警局提醒已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記得於查驗期間內前往辦理年度查驗,以免逾期受罰。
日前內政部警政署修正「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自本(11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12點規定:「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檢具文件(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執業登記證),向原發證警察局申請查驗。」意即放寬查驗時間為3個月(駕駛人出生當月及前、後1個月)均可辦理查驗。
縣警局提醒已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本(111)年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8時至17時30分,不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請駕駛人於查驗期間內持相關證件,親自至警察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以免逾期受罰。相關換證事宜,可去電082-320870交通隊巡佐曾金塗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