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新制上路 警籲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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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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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新制已展開,警察局呼籲民眾駕車上路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不會被他人檢舉或遭到警方的舉發。(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日前修法,規定民眾得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限制為46種違規項目,已自本(111)年上(4)月30日起施行。縣警局呼籲民眾駕車上路,務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免被他人檢舉或遭到警方的舉發。
縣警局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為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舉發1次。而違規停車檢舉部分,單純紅、黃線違規停車不包含在內,但民眾仍可撥打110通知警方,由員警到場後依現場實際違規情形,予以認定後舉發。
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表示,本次處罰條例修法後,本縣常見民眾得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為: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2、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4、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5、違規超車。6、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7、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之併排臨時停車。8、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9、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10、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