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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歲端節慰助金 5/20前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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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11年端節慰助金發放作業,自即日起在全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凡符合資格者,可於五月二十日下班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或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權益。
縣府民政處表示,申請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11年端節慰助金資格需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之鄉親,倘於今年六月三日端午節當日前年滿五十五歲,自即日起可備齊申請表、身分證(郵寄可用影本)、個人土地銀行或郵局(擇一)帳戶影本等證件,於規定申請期限內逕向全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處指出,倘鄉親係於「民國四十六年六月四日以後出生及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三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今年端午節前十四日(即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申請;倘未及於今年五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11年中秋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留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該項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日後各節次不用再次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如果查有於各節基準日前年滿六十五歲、死亡、戶籍遷出金門縣等情事者,將予撤銷發放資格,戶籍遷出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金門縣後再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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