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 適用稅制大不同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金城報導。
點閱率:1,024
字型大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1.0),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又為落實居住正義,抑制短期炒作,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課稅。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之房地適用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三種課稅情形:
一、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房地,為舊制課稅範圍,該出售房屋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出售土地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房地(即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該出售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20%課稅。
三、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房地(即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該出售所得需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20%),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倘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出售所得則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合併計稅及報繳,不必擔心產生高額稅負;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之損益,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或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請留意各項交易適用稅制及填報方式,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以維自身權益。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