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縣府修訂縣有財產管理條例 議會將審慎評估審議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點閱率:1,363
字型大小:

金門縣議會昨日發佈新聞稿表示,縣政府提案修訂「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下簡稱縣產條例)增訂第59條之5,條文規定:其縣有住宅用地專案讓售對象,僅有「特定對象」之單一村里「古寧村」適用,其他位於國家公園範圍之九個村落,卻無法一同享受適用,且係以低價之「公告現值」讓售,而非採正常之「市價」,由於民間已有不同聲音,認為有獨厚特定村里,不符公平正義原則。縣議會表示,議會的天職係「為縣民看緊荷包」,縣府此次所提送法案既有爭議,在社會未有共識前,對照「縣府歷經二年」才完成法案修訂作業,議會將審慎安排法案審議議程。
議會指出,針對議會某議員於第七次定期會暨社群網路發言指摘議會未將縣府提案-「縣產條例」增訂第59條之5排入議程審議,以致於無法解決古寧村建築用地問題。某議員指出:「金門國家公園將古寧村列為傳統聚落保存區,致使古寧村的建築用地只能蓋古厝,不能像其他村落一樣,興建符合現代年青人的樓房,年青人只能在外地購屋定居。古寧村人口不斷外移終將有滅村危機。」
縣議會表示,金門縣政府所提送「縣產條例」增訂第59條之5,其條文重點為:1.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生活發展用地及毗鄰國家公園範圍之住宅區或自然村專用區土地,其面積超過零點五公頃之縣有住宅用地,將提供國家公園聚落發展及興建住宅需求。2. 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成立前即設籍縣府計劃讓售之「超過零點五公頃之縣有住宅用地」之村里行政區,其後設籍地經劃入國家公園範圍,且申請時仍在籍者,為第一優先。3.凡成年人符合所定資格者,得於縣府公告後,依順序,以當年度「公告現值」申請專案讓售。
縣議會指出,金門位於國家公園範圍之村里計有水頭、謝厝、珠山、歐厝、瓊林、小徑、埕下、山后、古寧頭(南山、北山及林厝)及小金門之湖井頭等12個聚落,同樣均面臨鄰接傳統建築及住宅用地不足之課題,且亦係本縣其他自然村共同之問題,致近幾年來迭有反映應擴大自然村範圍,顯見非僅限於某單一村里之問題。
縣議會表示,據查縣有土地超過0.5公頃且位於國家範圍內或毗鄰國家公園範圍之住宅用地,僅有位於古寧村林厝之慈湖段5號之第三種住宅區土地乙筆,其他位於國家公園範圍之村里並沒有超過0.5公頃之縣有住宅用地可資提供。縣議會表示,若本案增訂條文未來適用對象,僅有「特定對象」之古寧村適用,其他位於國家公園範圍之村落,卻無法適用並享有政府之美意,議會指出,此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恐無法讓其他九個位於國家公園區內村落之鄉親所接受,本縣其他自然村之鄉親亦有聲音。
縣議會表示,縣有財產係屬於縣民全體,處分縣有財產,其計價方式,自應按常態以「市價」為之。本條文採低價之「公告現值」專案讓售,而非正常之「市價」,民間已有不同聲音,認為有獨厚特定村里,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不無「慷縣民之慨」,圖利特定對象,賤賣縣產,減少縣庫收入,在縣府財政日漸不佳下,似有未宜。況劃設國家公園,限制範圍內聚落之發展,係中央政府所造成,且無涉及金門歷史共業之「戰地政務」因素,不應有特殊、特別之政策考量,而由地方政府及全體縣民承擔土地差價,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建議中央放寬建管限制或縮小國家公園範圍,或將國家公園趕出金門。
縣議會表示,議會的天職係「為縣民看緊荷包」,縣府此次所送「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第59條之5,並未整體、均衡、通盤考量,目前既有爭議,在社會未有共識前,若對照某議員所說:「縣府歷經二年」才完成法案修訂作業,則議會審慎安排本案審議議程,並無不妥。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