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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蟳蟹漁業之永續 農委會公告修正漁獲管制措施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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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縣府提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縣府提供)

 蟳蟹類為我國沿近海重要漁業資源之一,為維護蟳蟹漁業之永續經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日前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並自8月1日生效實施。漁船捕撈之蟳蟹類甲殼寬(長)限制,除旭蟹維持未滿六公分外,其餘蟳蟹皆增加一公分,更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延長實施為每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提醒從事捕撈蟳蟹漁民務必配合。
 縣府建設處補充說明,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捕撈甲殼寬從原來8公分限制提高至9公分;善泳蟳甲殼寬則從原來6公分限制提高至7公分;抱卵母蟹禁止捕撈期由原來8月16日至11月15日延長為8月1日至12月31日止。此外,新管制措施除修正加強源頭捕撈管理,更新增市場端管制,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及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均不得販售。
 縣府表示,為維護及管理蟳蟹漁業資源,違反管制規定者,將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處,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漁民朋友進行捕撈作業時應特別當心,倘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以免吃上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縣府也將持續加強宣導,請漁民朋友、販售業者共同落實遵守規定,全民齊心維護蟳蟹漁業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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