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課徵者 9/22以前應申請
金門縣一一一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課徵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之土地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其有關規定暨申請事宜,業已由金門縣稅務局公告,申請期限應於今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或減免;土地所有權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金門縣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請,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申請,亦可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件向金門縣稅務局提出申請。
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課徵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之土地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申請項目,分別為: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範圍內;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二)、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與建者,附建築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築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由興建單位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三)、勞工宿合用地: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勞工宿舍之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四)、工業用地: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定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範圍內工業用地及直接供工廠使用範圍之工廠用地)由土地所有人或興辦工業人,檢具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築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並填妥申請書,申請核定按工業(廠)用地稅率10‰計課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五)、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按10‰稅率計徵價稅。
(六)、減免稅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17條之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或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核定減免地價稅。
另,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及減免有案之土地,其土地所有及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因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事實有變更時,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逾期未伸報經查獲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此外,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繼承、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