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更名 且未來檢驗合格掛牌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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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靈/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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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金門監理站提供)
俗稱電動自行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來將掛牌才能上路。金門監理站指出,今(111)年4月19日增訂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將過去「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該規定施行日期仍待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金門監理站說明,新修訂法規施行後,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掛牌才可上路,若未領用者,依處罰條例第71-1條,將處最高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另依處罰條例,於4月19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臺幣3,600元。
金門監理站解釋,「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領用牌照時皆須繳驗證件包含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車輛來歷證明(國內製造車輛之出廠證明、進口車輛之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統一發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
金門監理站提醒民眾,騎乘時,需注意3不2要事項:不得載人、不得酒駕、行駛時不可使用手機、要行駛慢車道或靠右側路邊及要戴安全帽。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082)33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