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交通圖書券須注意規定 逾期失效
為落實照顧學生政策,擴大學習領域,減輕學生交通費負擔,金門縣政府特訂定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分上、下學期核發,每次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一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交通圖書券仍採紙本方式辦理,受補貼對象於搭乘金門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或於金門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時,得持交通圖書券折抵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
依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規定,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金門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於金門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不得申請補發,塗改無效;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至於憑交通圖書券購置機(船)票者,使用人因故辦理退票時,其手續費依交通運輸公司規定辦理,且由該使用人自行負擔,如前述票款不足支付手續費時,使用人應另行補足。
另交通運輸公司不退還交通圖書券,使用人應主動向交通運輸公司索取退票證明,憑證明向縣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但退票日期如超過交通圖書券使用期限或退票證明有遺失、毀損而無法辨識情事,均不再補發。
此外,憑交通圖書券購置圖書文具者,應向特約商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因故辦理退貨時,不得要求退款,特約商亦不退還交通圖書券,使用人應主動向特約商索取退貨證明,憑證明向縣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使用交通圖書券購票或購置圖書文具,如因故須現場退票、退貨時,交通圖書券須退還購票、購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