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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歲春節慰助金即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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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一一二年春節慰助金自即日起於全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縣府民政處表示凡符合資格者可備齊申請文件,於明年一月九日下班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全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處說明,該項春節慰助金申請需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之鄉親,倘於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春節當日前年滿五十五歲,自即日起可備齊申請表、身分證(郵寄可用影本)、個人土地銀行或郵局(擇一)帳戶影本等,在規定申請期限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民政處表示,倘鄉親係於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後出生及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明年春節前十四日(基準日為一月八日,因適逢星期日,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一月九日」為申請末日)以前完成申請,倘未及於基準日以前完成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端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留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該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日後各節次不用再次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如果查有於各節基準日前年滿六十五歲、死亡、戶籍遷出金門縣等情事者,將予撤銷發放資格,戶籍遷出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金門縣後再重新申請。
民政處亦提醒鄉親特別留意,因其慰助金發放年齡至六十四歲止,年滿六十五歲並已申請慰助金者(本節次為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出生),將自發放名冊中逕予剔除,鄉親應於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月,儘速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洽全縣各鄉鎮公所社會課請領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為利慰助金匯款作業遂行,縣府民政處亦特別提醒鄉親,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帳戶請勿使用:薪資專戶、優惠存款專戶、久未使用之凍結帳戶、退休年金專戶、終止帳戶等之一,倘經檢視後屬上揭帳戶者,應立即更換帳戶,並即時來電告知,俾利縣府匯款作業,免致延誤慰助金發放作業。如對該項慰助金相關申請作業有所疑義,請電洽縣府民政處及各鄉鎮公所聯繫窗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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