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營業用使用牌照稅開徵 請如期繳納避免受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點閱率:751
字型大小:

金門縣一一一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開徵業已開始,開徵期限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納稅義務人為本縣營業用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繳款書已於開徵日前寄送納稅義務人,可以臨櫃、信用卡、轉帳等方式繳納,若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十一月三日,未如期繳納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百分之十,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依其公告,該項課稅範圍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公共道路之營業用車輛,除符合使用牌照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外,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其課稅期間為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課稅期間為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車輛牌照已辦理繳銷、註銷(包括逕行註銷)、吊銷及吊扣牌照或報停者,其使用牌照稅稅額計徵至車輛異動登記前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繳納由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郵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繳納期限前向稅務局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申請補發,亦可利用工商憑證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稅務局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補稅款者,自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另,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至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經監理機關註銷號牌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不欲使用者亦應盡速繳銷號牌,以避免誤觸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罰規定。
為簡政便民,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嗣後如其免稅條件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此外,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申辦車輛異動時,請攜帶當年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收據,以免增加退補稅之困擾。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