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箏與揚琴獨奏初賽選拔
由金門縣政府主辦的金門縣一一一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箏獨奏與揚琴獨奏初賽,將於十一月十九日舉辦,個人項目分為國小A組、B組;國中A組、B組;高中職B組,以為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並將選拔各項各類組成績最優前一人,代表金門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為學校和金門爭光榮。
依據其實施計畫規定,參加箏與揚琴獨奏初賽學生須為金門縣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A組。四、個人項目參加B組比賽者,不得代表參加全國A組決賽;反之亦同。
比賽類組及相關規則
至於比賽類組:國小B組箏獨奏、A組箏獨奏、揚琴獨奏;國中A組B組箏獨奏、揚琴獨奏;高中職B箏獨奏。參賽資格個別規定:1、各類別之組別如僅有一人報名者,免辦理縣內初賽,直接薦送該員參加全國賽。2、箏獨奏、揚琴獨奏二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3、個人項目,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奏,惟進入舞臺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三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比賽規則:一、基本規則:1.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2.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3.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4.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5.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或防疫規定等演出情事,經評審會議評判屬實者,將視情節輕重扣分。
另,比賽曲目規則:一、請參賽者依參加組別之指定曲目自行挑選一首為指定曲。二、演出曲目與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二分。三、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另,參加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此外,該項初賽設置獎勵規定,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取一名評列名次;六至八人者取二名;九至十三人者取三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八十分,方得錄取,各名次均不列入金門縣超額比序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