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受理申請 10/31截止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已辦理一一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須知,受理個人申請辦理期限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受理申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縣府教育處受理申請。
依申請須知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至於其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至於其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獲許可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者,應依上開條例規定,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依學制分別報送縣府備查及核定。
另計畫執行期間,亦應接受並配合縣府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倘實驗教育實施違反該條例或訪視結果不佳者,由縣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據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且設籍學校應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及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並依相關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另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依金門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金門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