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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查驗豬(牛)肉及日本食品 均合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林靈/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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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稽查照片。(衛生局提供)

衛生局稽查照片。(衛生局提供)

為保障鄉親食的安全,本縣衛生局於111年1月至9月已完查核豬(牛)肉原產地標示548家次,以及日本食品產地標示44家次;抽驗豬(牛)肉產品檢驗萊克多巴胺50件,以及日本食品檢驗放射性核種30件,結果均符合規定。
自中央訂於110年1月1日開放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標準及111年2月21日調整日本五縣食品進口等政策,金門縣政府於109年11月即召集各相關局處組成工作小組,設立各階段之管理措施,以一系列食品安全的對策與作為,全面為鄉親的食安做好把關。
為維護鄉親健康,縣府定期持續檢討及執行食品安全對策與作為,包括嚴格加強產地標示查核與抽驗,學校營養午餐及社區老人共(供)餐之採購合約要求業者使用可溯源食材,做好食品安全,落實標示。其中,包括持續針對全縣販售或使用豬(牛)肉相關產品之業者,查核其原料原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自111年迄9月計查核548家次。此外,針對全縣有販售日本食品之業者,查核其原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自111年迄9月計查核44家次,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局說明,有關食品抽驗部份,於111年起,持續進行抽驗豬(牛)肉相關產品,截至9月止,計抽驗38件豬肉產品,12件牛肉產品,總計抽驗50件產品,檢驗萊克多巴胺,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而日本食品抽驗,則111年迄9月,計抽驗30件日本食品檢驗放射性核種,結果均符合規定。相關稽查及抽驗結果每月會以「食安資訊看板」圖表,即時公佈於衛生局官網專區及臉書,充分資訊揭露,提供民眾查詢,同時作為消費參考。
另外,衛生局除督促相關業者應依規定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牛)原料原產地資訊及日本食品產地標示都道府縣,若未依規定標示,衛生局依法行政,即依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檢驗動物用藥含量或放射能污染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則依食安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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