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首次查獲虛偽陪選案件 候選人遭聲押獲准
金門地檢署表示,日前接獲檢舉情資,經研判分析後,發現本縣某區鄉長候選人蔡○○疑因擔心其欲參選之選區將淪於同額競選,而其得票數又難以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所定最低當選票數(即選舉人數20%),將導致選舉無效,乃涉嫌以不正利益唆使陳○○「虛偽陪選」該區鄉長,藉以規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70條最低當選票數之限制。經檢警連日偵辦,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依法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金門地檢署表示,經積極查證後,該署承辦檢察官,認時機已成熟,乃協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指派至本署支援查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月17日起連續多日,共同指揮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並會同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第三隊)、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等單位,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跨海搜索上開案件關係人住居所等處所共三處,並陸續拘提鄉長候選人蔡○○等案件關係人共五人到案說明。嗣經檢察官複訊後,認定鄉長候選人蔡○○、鄉長候選人陳○○,以及中間人蔡○○三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7條第1項後段、同法97條第2項後段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於11月18日晚間,依法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而鄉長候選人蔡○○三人均於今日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獲准。
金門選委會表示,有關公職候選人遭羈押,選舉是否照常舉行一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規定:「(第1項)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第2項)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亦即有候選人死亡時,將依選舉種類及候選人數情形,判斷該選舉是否應停止選舉。至於候選人遭羈押或交保之調查中案件,因非屬選務機關權責,故選務機關並不就此類非屬所掌事項予以評論或回應,仍將依選罷法及選務進行程序辦好接續之選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