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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酒駕事故 駕駛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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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環島東路8日發生自小客與自小貨車碰撞事故,警方到場處理發現為酒駕肇事找人頂替,將依公共危險及頂替罪送辦。(金湖分局提供)

金沙鎮環島東路8日發生自小客與自小貨車碰撞事故,警方到場處理發現為酒駕肇事找人頂替,將依公共危險及頂替罪送辦。(金湖分局提供)

金沙鎮環島東路(連接榮光、后浦頭產業道路口)8日中午12時許發生一起自小客與自小貨車事故,造成黃姓小貨車駕駛受傷,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初步發現,楊姓自小客車駕駛已先行找黃姓友人意圖頂替,警方經戳破其謊言,迅速找到楊姓駕駛施予酒測,其酒測值超標。金湖分局經初步調查將楊姓駕駛及其黃姓友人依公共危險罪及頂替罪,移請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
金湖分局警備隊隊長董連第指出,8日中午12時48分許,由楊姓民眾所駕駛的自小客車由金沙鎮環島東路1段往2段方向行駛,於環島東路連接榮光及往后浦頭產業道路口時,與黃姓民眾所駕駛之自小貨車(由后浦頭村莊產業道路往環島東路左轉)發生碰撞,造成黃姓駕駛頭部及胸部挫傷,楊姓自小客車駕駛民則未受傷。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發現,楊姓自小客車駕駛疑因害怕酒駕受罰,已先行找另一名未喝酒的黃姓友人在場謊稱為駕駛意圖頂替。警方經查有異戳破其謊言,並迅速找到楊姓駕駛並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超標。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及頂替罪,將楊姓駕駛及其黃姓友人移請金門地檢署偵辦。
金湖分局呼籲,為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立法院已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185之3條條文提高刑責修正。建議民眾如果餐敘可能飲酒時,多利用「酒後代駕服務」、「指定駕駛」或改搭計程車,以保障安全,避免發生憾事或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另外,為隱避犯罪而頂替他人者,將依刑法第164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籲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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