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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勿虛報遷徙 以免觸法受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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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民眾因就業及工作,或學生因升學就讀關係,而需離縣赴台居住,造成人籍不合一情形。金門縣政府政處表示,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符合人籍合一原則,請民眾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縣府民政處說明遷徙登記,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又,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另於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依據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依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民政處請民眾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民政處提醒,切勿為某些特定目的,如讀明星學校、避稅等原因,而將戶籍遷入某地址,但實際從未於遷入地住過,或是相關網站刊載「戶籍租賃提供入手設籍及諮詢服務」商品,承租人未實際居住,而向戶政機關虛偽登記戶籍之行為,均構成虛報遷徙,並請鄉親要注意法令規定,勿虛報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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