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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補助辦理社區老人共餐修正計畫 生效實施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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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投入營養餐飲服務並增加長者社會參與,金門縣政府修正「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及發佈生效實施,旨在讓在地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長者營養餐飲服務,以增進長者身體健康,並鼓勵長者藉由定點用餐與其他長者互動,增加社會參與機會,以及經由補助鼓勵社會團體投入社會福利服務,期建立自主互助運作模式,發揮社區照顧之互助精神,結合公私部門共同營造永續、健康、友善老人之社區照顧環境。
據統計資料至目前,全縣社區發展協會約有一百一十八個左右,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的社區發展及增進居民福祉;其中,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約有四十餘處,結合據點辦理老人共餐服務的約有三十餘處,提供在地老化與高齡友善服務。
縣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經修正發佈實施後,補助對象為本縣轄屬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計畫時間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服務對象為六十五歲(含)以上之長者及其配偶或主要照顧者,以及失能之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或主要照顧者,每一申請據點應至少服務二十人以上且於每週一至週五均提供午餐服務,補助有行政費、公共意外責任險、團體保險等項目。
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計畫申請,每一申請單位僅得申請一案,縣府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辦理績效及以往核銷狀況,在最高補助額度內審定補助金額。至於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者,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執行單位應配合縣府繕造共餐長者名冊及服務紀錄,並應配合縣府提供餐食之資訊。
申請方式:1、申請單位計畫書由所屬鄉(鎮)公所受理及初審後函轉縣府辦理。2、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十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其應備文件:1、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及組織章程。2、計畫書: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期程、地點、參加人數名冊、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應含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經費來源及申請經費。同一案件分別向多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敘明總經費內容及預定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3、長者用餐名冊(內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分別、電話、用餐型態)。4、備餐人員保險名冊。5、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
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老人共餐服務亦訂定考核督導機制: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追繳不法所得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二年,或酌減補助金額。1、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未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者,或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未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以進行調查中,即暫停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件之申請。
(四)各補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各補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八)各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縣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縣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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