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4/1起申請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公告112學年度第一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注意事項,申請期限為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受理申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則由縣府教育處受理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112學年度第一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三)、申請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參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擬取得學籍者,應併同「學校合作計畫草案」提交審議。
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注意事項規定,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6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3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3年,獲許可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者,應依相關條例規定,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3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依學制分別報送縣府備查及核定。
另其計畫執行期間,申請人亦應接受並配合縣府辦理個人(團體)實驗教育之訪視,倘實驗教育實施違反該條例或訪視結果不佳者,由縣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如欲終止辦理,需填列自願終止辦理實驗教育申請書,並依其是否具有學籍者,分別提出申請:具學籍者由設籍學校核轉本府辦理;無學籍者逕送縣府教育處辦理。
縣府教育處提醒,請先閱覽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及網路上自學資訊,並考量學生未來國內外升學或就業之生涯規劃,與學生充分溝通討論後據以提出申請。至於相關法規、申請表及計畫書參考範例格式、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及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自願終止辦理實驗教育申請書等,請至官網詳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