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 補助申請中
為提升自來水普及率,改善金門縣居民用水品質,金門縣一一二年度申請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業經公告開始受理申請至今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其補助對象為本縣自來水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申請用戶,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截止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餘額不足十五萬元,當日之受理案件依相關補助優先順序辦理為原則,並促進飲用水安全及加強水源水質之安全維護,達到全國民眾用水無虞目標。
縣府工務處依據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經濟部水利署一一二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特訂定金門縣一一二年度申請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及辦理公告實施,補助優先順序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十條,補助優先順序如下: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
補助限制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修正後之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額度如下: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2、位於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3、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另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公司行號不納入補助範圍;自來水事業受理申裝自來水之申請及繳款戶人為房客、配偶或直系血親等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法直接補助,可採開立同意書方式匯入申請及繳款人帳戶之方式辦理,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此外,有關申請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依據及相關申請表,公布於縣府及金門縣自來水廠網站,其他特殊個案縣府將請經濟部水利署說明處理原則後參辦。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自來水廠於受理後如不符合補助資格原則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原則應於受理後四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