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三項學生獎補助申請至3/15止
一一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金門縣政府獎學金、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補助、金門縣國民中學學生學業成績進步獎勵之申請期限均至三月十五日止,凡符合資格者,均可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規定申請對象以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薪進修或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為限:(一)、於本縣完成完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二)、於本縣國民中小學階段就讀達六年以上者。(三)、於本縣烏坵鄉設籍達十年以上者。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受理網路申請,教育處提醒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理。
其獎學金核定名額國內博士班每名二萬元、國內碩士班每名一萬元、每學期公私立大學(專)各五十名,每名四千元、國外大學五名,每名四千元、國內公私立高中(職)(本縣除外)各十名,每名二千元、本縣高中(職)各十五名,每名二千元。至於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補助對象以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之金門籍華僑子女為補助對象(在職專班學生不列入補助),補助名額各年級金僑學生,每學期每位學生補助金額以當學期學(雜)費為準,申請學生於每學期依規定時間繳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表一份,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該項補助金,第二學期申請至三月十五日止,休學、退學、重讀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縣府事後查證,違反補助申請要點者,除追繳所得補助金外,同時函報就讀學校依規定議處。
另,金門縣國民中學學生學業成績進步獎勵在為培養學生自動自發之進取精神,並激勵其向上之信心,以樹立優良之學習風氣。它的申請資格為各國中學生(不含延畢生),基本條件為就讀本縣國中學生,其七大學習領域學期總平均成績比較上一學期有顯著進步,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獎勵名額每學期暫訂一百八十名,獎勵名額按地區國中在學學生總人數比例核定分配之,獎勵金額每名新台幣一千元,申請時間第二學期三月十五日截止,審查程序由學校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學生學業進步情形,名額經會議決定後列冊陳報縣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