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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人民社會團體 已有847個組織完成立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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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資料顯示,金門縣人民社會團體截至去年底止,已完成立案運作團體計有八百四十七個組織之多,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表示,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公布,其中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縣府社會處發布的人民團體法修正條文,包括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其修正相關條文內容分別為:第七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第二十五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第二十九條: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第六十六條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縣府社會處為加強輔導服務及便於團體使用,於社會處網站/主題福利服務/人民團體項下,建置相關會議、報表等電子檔案,並連結相關法令供下載運用,並依相關法規輔導會務運作正常,以及促進公私協力公民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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