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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所呼籲民眾檢舉捕獸鋏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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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呼籲鄉親,不製造、不販賣、不使用獸鋏捕捉動物。(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提供)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呼籲鄉親,不製造、不販賣、不使用獸鋏捕捉動物。(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提供)

捕獸鋏危害動物事件層出不窮,為營造友善動物環境,避免捕獸鋏傷害動物生命,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呼籲,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勿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另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亦不得製造或販賣,敬請鄉親一同來檢舉捕獸鋏,讓不肖業者無所遁形。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表示,鑒於捕獸鋏對動物僅能傷害其身體危害生命,實質上並無法發揮真正嚇阻、防範侵擾,對於維護環境衛生、人民產業維護上更無實質意義。然而全國各地仍頻頻傳出動物遭捕獸鋏傷害拖行於都會街道等,甚至不慎而導致死亡;且捕獸鋏若設置於公共場所,夜間昏暗不明時有可能造成縣民受傷之虞,百害而無一利。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指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1條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一、爆裂物。二、毒物。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獸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上述規定者可依同法第30條第一項第8款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而同第14條之2亦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爰依同法第30條第一項第9款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亦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反規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則提高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營造友善動物之環境,以維護動物權利,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除了籲請鄉親不製造、不販賣、不使用獸鋏捕捉動物,若有捕鼠需求請善用捕鼠籠;如有捕捉流浪犬(貓)需求可向防疫所洽詢;切莫因一時的衝動造成動物一生的遺憾。鄉親若有發現捕獸鋏請立刻向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通報,洽詢電話082-3366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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